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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團法人金門縣康復之友協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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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章程


社團法人金門縣康復之友協會章程-於100年12月17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

  • 照片說明文字

     

    社團法人金門縣康復之友協會章程
    1001217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議決通過
    金門縣政府1010113日府社行字第1010004615號函同意備查。
    第一章總則
    第 一 條:     本會定名為「社團法人金門縣康復之友協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    第 二 條:     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,非以營利為目的。
    第 三 條:     本會以協助精神疾病患者獲得完善醫療與復健,增強社會大眾對精神疾患的關懷與接納、為其爭取應有之權利與福利、促進心理健康為宗旨。
    第 四 條:     本會以金門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    第 五 條:     本會會址設於金門縣金城鎮光前路72-3號。
    第 六 條:     本會的任務如下:
    (一)宣導並提供有關精神疾病及心理衛生的各種知識。
    (二)喚起社會人士對精神疾病患者的認識、關心、接納及支持。
    (三)組織志願服務,以協助精神疾病患者之復健。
    (四)促進有關精神疾病患者權益與福利相關法令的推動。
    (五)接受相關單位或機關(構)委託處理精神障礙者之就醫、就學、就業、就養等各種業務。
    (六)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

    第二章會員
    第 七 條:     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:
    (一)個人會員:凡設籍本縣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且經會員一人推薦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個人會員。
    (二)團體會員: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縣公私立機關(構)或團體,贊同本會宗旨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納入會費後,為團體會員,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,以行使權利。
    (三)榮譽會員: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,經理事會通過得聘之。
    (四)贊助會員:贊同本會宗旨,年滿二十歲,有行為能力者,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,並繳交贊助費,為贊助會員。
    前項會員名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    第 八 條:     會員(會員代表)有違反法令、章程,或不遵守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時,經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,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,予以除名。
    第 九 條:     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為出會:
    (一)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(二)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    第 十 條:     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。會員兩年以上尚未繳交會費者,予以暫停會員權利。
    第十一條: 會費經出會或退會,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。
    第十二條: 本會會員權利如下:
    (一)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享有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權。
    (二)榮譽會員與贊助會員享有發言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,無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權。
    第十三條: 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。

    第三章組織及職責
    第十四條: 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幕期間,由理事會代行其職,監事會為監督機構,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,得劃分地區,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,再召開代表大會,行使大會職權。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之分配應報主管機關備核。
    第十五條: 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 (一)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(二)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    (三)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、及會員捐款及方式。
    (四)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、經費預算、決算。
    (五)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    (六)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(七)議決財產之解散。
    (八)與會員權利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。
    第十六條: 本會設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,選舉前項理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、候補監事一人。遇理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期限為限。
    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、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數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
    第十七條: 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(一)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  (二)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    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(四)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(五)罷免工作人員。
    (六)擬定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(七)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    第十八條: 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理事會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任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第十九條: 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(一)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(二)審核年度決算。
    (三)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(四)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(五)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    第二十條: 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    第二十一條: 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   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,但第一屆理事會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    第二十二條: 理事、監事皆為無給職。
    第二十三條: 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  (一)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    (二)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(三)被罷免或撤換者。
    (四)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    第二十四條: 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
    第二十五條: 本會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經主管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    第二十六條: 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若干人、顧問若干人(均為義務職)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    第四章會議
    第二十七條: 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 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會員(會員代表)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    第二十八條: 會員(會員代表)不能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(會員代表)代理,每一會員(會員代表)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    第二十九條: 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以會員(會員代表)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,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    (一)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 (二)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除名。
    (三)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 (四)財產之處分。
    (五)團體之解散。
    (六)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    第三十條: 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  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    第三十一條: 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,理事、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,理事會、監事會視同辭職。
    第三十二條: 本會應於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十五日前,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
   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
    第三十三條: 本會經費來源如下
    (一)入 會 費:個人會員:新台幣200元,入會時應一次繳納,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免交入會費。
    團體會員:新台幣1000元,入會時應一次繳納。
    (二)常年會費:個人會員:新台幣100元。
    團體會員:新台幣2000元。
    (三)贊 助 費: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500元(以上)
    (四)事業費。
    (五)會員捐款。
    (六)委託收益。
    (七)基金及其孳息。
    (八)其他收入。
    第三十四條: 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    第三十五條: 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。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送監事會審核,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    第三十六條: 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機關(構)團體所有。
    第三十七條: 為本會永續發展,本會每年依前一年度收支結算固定提撥5%為本會發展基金,提供未來本會永續發展之用。

    第六章附則
    第三十八條: 本章程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    第三十九條: 本會辦理細則,由理事會定之。
    第  四 十 條: 本章程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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